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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1986年我国首次遭遇美国“337调查”后,美国对我国企业实行的337调查呈愈演愈烈之势。2008年4月28日,美国JohnMezzalinguaAssociates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申请,指控全球5家企业在美生产和对美销售的同轴电缆接头产品侵犯其4项专利,要求对被申请人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2008年5月23日,ITC对我国同轴电缆接头产品启动337调查,这是今年以来我国企业遭遇的第7起337调查。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共发起17起337调查,受到337调查影响的行业和产品从机电类辐射到了轻工、化工、生物、医疗器械等多个行业和产品,我国企业在产品出口方面面临着美国越来越严厉的知识产权壁垒,并已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美国337调查源自“337条款”,因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后经三次重大修订。现“337条款”明确授权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若判定违反了“337条款”,ITC可以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种产品的进口,使得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337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美国产业因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的竞争而遭受损害,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337条款”将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一般不正当贸易做法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不正当行为,其构成一般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美国存在相关行业或该行业正在建立过程中;二是其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是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进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产品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即构成非法,而不以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由于涉及进口产品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可以通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手段进行干预,所以当前美国绝大部分的337调查,都是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产业的知识产权而展开的。
    
    美国的“337条款”具有以下特征:第一,337条款调查的主管部门是ITC,而不是法院,由ITC依当事人申请后展开调查并作出裁定,属于美国的“行政救济”。第二,起诉要件非常宽松,立案容易。在“337条款”调查中,只须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行为而不要求证明美国国内产业遭遇到实质性的损害,而且,并不要求美国国内已建立起成熟的该产业,而只要求其证明国内有相关产业筹建即可,因此,“337条款”调查的门槛较低,申请立案较为容易。第三,处罚措施比较严厉,典型的有:(1)有限排除令:只禁止被调查企业生产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但它可以适用于被调查企业现在和今后生产的、存在侵权行为的所有类型的产品,而不仅仅是诉讼中裁定的产品类型。“有限排除令”的效力可以扩大到包含侵权物品的下游或下级产品,以及上游的零部件产品。(2)普遍排除令:在所有的处罚措施中,普遍排除令最为严厉,普遍排除令将禁止所有侵权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它不仅针对被告公司的产品,还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同时还包括今后和目前尚未掌握的生产商和进口商。而其他国家鲜有类似规定。(3)禁销令:一般用来命令美国国内企业停止在美国国内销售、经销和使用进口的侵权产品。要取得禁销令必须事先在申述书中将该美国国内企业列为侵权方,加上该企业必须经调查发现违反337条款,同时证明该企业在337调查过程中库存大量的侵权产品。(4)没收已入境流通的产品。
    
    随着中美贸易持续增长以及美国越来越多的对我国企业适用337调查,在美国开拓市场的中国企业有必要多了解一些美国337调查的程序及应对策略:
    
    首先,我国企业必须有强烈的知识产权意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在任何产品向美国出口前,首先应当调查该有关的产品会不会侵犯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调查或者诉讼程序。
    
    其次,我国企业应该加强对337条款相关规则的研究,深入了解337条款相关的实践及案例,才能更大限度地避免知识产权壁垒。
    
    第三,企业应该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作为行业的管理者,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自己良好的信息渠道及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为出口企业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例如,行业协会可以结合其他国家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现状,分析近来哪类产品容易因知识产权遭到ITC的调查,并及时予以通报,为企业制定产品出口战略提供参照。
    
    最后,中国企业在面对“337条款”的诉讼时,一定要积极应诉,不应诉的直接后果意味着自动败诉。2003年5月,美国劲量控股和EVEREADY电池公司向ITC提出申诉,认为中国大陆等国家和地区的25家企业侵害其无汞碱性电池的生产技术专利权,要求根据337条款,禁止其生产的电池进入美国市场。。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双鹿、南孚、豹王、虎头、长虹、三特、正龙等7家电池生产厂家联合起来,并以双鹿为首聘请了美国律师应诉。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调查复议,ITC终于作出终审裁决:撤销美国劲量控股集团等对“双鹿”、“三特”等7家中国电池企业侵犯其无汞碱性电池生产技术专利权的指控。这在当时是中国有史以来遭遇的最大一起337调查案,最终以中国应诉企业大获全胜而告终。这一实例充分说明,只要应对得当,中国企业完全可以打赢美国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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