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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22日宣布,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从18日起实行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新规定。

  据介绍,出口产品的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直通放行范围内的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企业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无需在口岸二次申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在报检时可自愿选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签发通关单,不实施检验检疫,仅对货物加施检验检疫封识,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封识后实施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低风险、可控制原则,统一制定可实施进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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